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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时间:2022-11-24    来源:中国环境APP   

重庆法院聚力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全力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统一;黑龙江法院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改革试点,依法保障“补植复绿”工作取得实效;江苏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功能,高度关注和稳妥审理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涉走私废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等刑事案件……11月23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召开,重庆、黑龙江、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审判经验进行了交流和总结。

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意义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努力把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落实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服务大局,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树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十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高法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开展排污权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最高法发布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据统计,十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其中刑事案件24.4万件、民事案件137.8万件、行政案件34.3万件、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为保障区域协同、系统治理,最高法发布服务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性把握,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如,坚持生态优先,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坚持系统保护,各级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坚持绿色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归口管理,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

最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于2014年6月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各级人民法院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截至目前,全国30个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最高法及28个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十年来,最高法指导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有效推进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如,江西省高院在依法开展属地环资刑事审判业务的基础上,结合江西水系发达的省情,在长江、鄱阳湖等省内“一江一湖五河”流域设立了七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流域环资刑事审判法庭,依法采取一案一指定的方式审理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砍伐、水资源污染等涉流域水生态保护的相关刑事案件;在庐山、仙女湖等风景名胜区域,设立多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区域环资刑事审判法庭,形成地域与流域(区域)一体化环资刑事司法格局。

十年来,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推动环境治理法治化。江西法院依法审理的三清山巨蟒峰案,严肃追究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等破坏生态环境人员法律责任,促进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保护绿孔雀赖以生存的家园,被联合国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

此外,各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谋划未来,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审判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周强强调,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研判形势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绿色发展成为普遍形态的发展。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尚未完成,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周强表示,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实现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领会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相比,都还有较大差距,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已成为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共同呼声。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司法需求。周强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涉及民生的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亲近蓝天白云、河清岸绿、土净花香,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此外,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环境资源审判也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实现了由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环境保护法全面修改,《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诸多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出台或修订,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及生态环境专门法的立法精神,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尺度统一,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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