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来源:中国环境APP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首例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日前在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刘某、袁某在禁渔期内驾船至舟山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非法捕捞,导致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破坏,非法获利7000余元。在之前已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的基础上,判决两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被责令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劝君莫钓三月鲫,万千鱼籽在腹中”。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6月为鱼的产卵期。此时鱼类能产生大量鱼卵,在鱼卵期适当减少对鱼类的捕杀食用,让鱼自然繁衍,能加固食物链发展。实施禁渔期,是养护水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一种尊重自然规律的休养生息方式。禁渔初期,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增殖放流,向水域内投放大量鱼虾蟹苗,以期在禁渔期内茁壮成长。但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置国家相关规定于不顾,公然违反、非法捕捞,甚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违法违规不当得利者应当严加处罚,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要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责任,并通过公开道歉以示惩戒、以儆效尤。此次非法获利7000判赔55000就十分具有教育警示意义,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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