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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缺失、未及时办理新证……别让排污“小问题”变成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绊马索”

时间:2023-02-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近期,某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证后核查时,发现环境管理台账存在部分缺失,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要求。在接下来的限期整改过程中,因人员变动等原因,补充完善环境管理台账难度极大,耗费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很多时间和精力。这种因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要求存在“缺项”而造成被动局面的情况并非个例。

这也提示生态环境部门,执行好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同步加强排污单位的自律意识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能力,才能避免排污单位耗时费力走弯路、疏忽遗漏受处罚。

具体来讲,就是生态环境部门在要求排污单位切实加强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自觉性的同时,不能让排污单位自行理解和行动,而应综合采取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现场指导等措施,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帮扶工作,帮助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排污单位很容易忽略一些看似简单易行实则至关重要的问题。比如,忽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为赶订单而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因重视程度不够或人员交接不畅,5年内的环境管理台账出现部分时间段内容记录不全甚至遗失的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及时取得新证,遇到监督检查只能以旧证搪塞。诸如此类,均构成了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依法处理在所难免。

这些排污单位负责人口中的“小问题”,恰恰成为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绊马索”。面对这种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的热心帮扶可有效帮助排污单位解“索”脱困。

监督指导排污单位依规而为,避免顾此失彼。《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并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内容、保存期限和执行报告提交频次等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环环相扣、有机统一的整体。生态环境部门应监督指导排污单位缜密细致、全面系统执行到位,不能出现含糊其辞项、遗漏缺失项。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出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特别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及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监督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办理新证,避免旧证新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容变更、期满重新申请办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体现了向绿而行、因事而制、据实而为的科学态度,是排污单位不可逾越的红线。通常情况下,排污许可证是各级环境执法检查的必选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密切关注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期限及人员变动、生产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等整体情况,超前介入,主动提醒提示,并将这项工作作为环保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以贯之。

稳住经济大盘、兜住民生底线、改善生态环境是时代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和使命。在主动作为、热心帮扶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还要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常态化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工作。通过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等措施,坚决遏制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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