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4 来源:中国环境APP
“损害了环境就得赔偿,这是我们企业应该要做的。”近日,一场特殊的签订会在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以下简称平湖分局)举行。签订会上,平湖分局和平湖某机械公司分坐两旁,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正式签订了今年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前期,平湖分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平湖某机械公司私自设置一根临时排污管道将金属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洗涤液(属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构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该企业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并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了解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办理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为此,我们与检察院公益诉讼进行衔接,决定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平湖分局总工程师刘翠翠表示,根据鉴定评估意见,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20万元,企业愿意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向财政账户进行支付。
“经过这次事件,对我们是个教训,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下,公司制定了方案并已完成整改工作。”案发后,该公司负责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一次性向财政账户缴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往往周期过长,而采用磋商机制,既能更高效地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又能早日让企业恢复生产。”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表示。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平湖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平湖市积极推动此项改革工作落地,探索加强与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衔接协作,2020年3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该机制从党委层面就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明确了四大方面十六条举措的制度安排,以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平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共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生态环境磋商案件51件,赔偿金达253万元,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赔偿和修复、环境违法问题得到彻底整改、涉案企业得到持续发展、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这一机制在线索双向移送会商方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与检察院建立合作会商机制,对属于《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6种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进行双向移送、共享信息和实时会商。
在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方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典型、敏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迅速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公益诉讼的标准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启动调查程序提供了助力,尤其是具有一定隐蔽性、行为持续时间长、区域范围广、污染物种类多,生态损害结果具有渐进性、多因性、复杂性等特点的污染环境案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全程负责对接技术鉴定工作,构建刑事和公益诉讼鉴定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及时破解后续民事公益诉讼鉴定难题。
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联动方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布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共同向社会公众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工作。
在人员共享和交流培训方面,检察院可视情聘请行政机关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行政机关也可聘请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为特邀法律顾问,为行政执法办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通过磋商达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标,是对以往追责方式的有力补充,既很好地破解了‘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埋单’的困局,又能更高效地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平湖分局法规宣教科科长章圣样告诉记者。下一步,平湖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继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统筹好赔偿金用于环境修复,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环保工作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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