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效益。
在项目管理、审核及验收过程中,《办法》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坚持“以水四定”,注重提升生态系统整体性、稳定性、系统性,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及后期管护等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引导项目与葡萄酿酒、旅游康养、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等产业结合。
同时,对于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宁夏将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制度和县(区)、市、自治区三级验收制度。其中,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生态保护修复效果5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要综合评价项目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评估区域或流域生态格局优化情况、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善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
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严格按照所批准预算执行,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不得用于已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用于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同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质保期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复查合格后及时支付。
《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落实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每月报送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支付等情况。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辖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开采擅自出售矿产资源、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行为。
中国环境报记者崔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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