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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增殖放流和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23-07-28    来源:中国法制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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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营口市农业农村局、盖州市农业农村局、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等多家单位开展了“守护一方碧水”增殖放流和普法宣传活动。

营口市政协副主席、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代萍,盖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袁世君,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娟,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永全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辽宁省人大代表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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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营口海警局盖州站、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分别从各自角度出发,开展了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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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源于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2022年6月,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韩某某驾驶两艘渔船,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八爪鱼11000斤,影响鱼类休养生息,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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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护海洋生态平衡,构建海洋生态公益诉讼协作保护长效机制,营口市和盖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打出“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行政执法”组合拳,将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购买36.875万尾褐牙鲆投入到渤海海域,并计划继续购买4012.5万尾中国对虾于明年春季进行增殖放流。本次增殖放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选取了渤海本海原有物种,保证了增殖放流鱼类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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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是指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群落结构的生态修复方式。增殖放流对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与修复因捕捞过度等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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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不仅能够促进鱼类资源的恢复、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助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还彰显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推进生态司法保障,为守护盖州良好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张仁和)

责任编辑: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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