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来源:中国环境APP
“将‘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明确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导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解释、坚持宽严相济,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考虑到森林资源由林木和林地共同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既包括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林木犯罪,也包括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周加海介绍,为全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便于司法实务办案,《解释》对既有多个涉林犯罪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一体保护。
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严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刑事法网,彰显了严惩相关犯罪、全面保护森林资源的坚定立场。
同时,《解释》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实践情况,设置了五项从重处罚情形,即对所涉行为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行为,较之非法采伐其他地方的林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更为严重,故设置为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又如,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明显属于主观恶性较大,故亦设置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释》贯彻从‘治罪’到‘治理’理念,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周加海介绍,为推动对森林生态的有效保护,《解释》专门将“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明确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导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这既是落实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对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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