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首页 要闻 理论 法治 党建 视频 直播 图片 访谈 案例库 智库团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生态建设 环保公益 精彩时评 环保人物 品牌推荐 无废城市 地方环保 循环经济园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甘肃颁布地方性法规保护“母亲河” 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时间:2023-09-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甘肃省日前出台了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重要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填补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和黄河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以及罚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多处提到环境风险、应急联动等相关内容,为指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底线思维,常态化管控生态环境风险,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安全根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据介绍,甘肃省也将重点做好严格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完善黄河流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黄河流域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积极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此外,《条例》对于入河排污作了明确要求,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交办兰州、白银、临夏、甘南4市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4509个,已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命名编码等信息填报工作,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已完成排污口整治3903个,填报完成率86.56%。

  


责任编辑:姜道品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制环保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站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 人民搜索 | 盘古搜索

京ICP证备09067876号-3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213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京)字第20475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211191

版权所有:中国法制环保网 | 电子邮件: zgfzhb2020@163.com | 热线电话:010-572807608 | 手机:18611130818 | 监督电话:010-57128662 | 法律顾问:振豫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制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