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3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国家或上海市已经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该执行相应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补充了VOCs物料、总挥发性有机物、真实蒸气压、蓄热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更新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企业边界的术语和定义;完善了NOx执行的范围和限值;增加了VOCs治理的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增加了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和含氧量折算的要求;更新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更新了排放监测要求、分析方法、实施与监督中达标判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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