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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文章:加快完善生物种质资源迁地保护体系

时间:2023-10-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植物园、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等为主的迁地保护体系,但由于迁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未形成整体设计的生物保护法律体系,部分领域存在短板弱项。

一是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我国植物园分布和迁地保护物种丰富度与植物物种丰富度,特别是特有物种丰富度的格局不完全一致。我国迁地保护受到经济利益的强烈驱动,注重对经济作物进行迁地保护,对濒危物种保护不足。特殊类型与特殊生境的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不尽如人意。例如,青藏高原植物区系独特性很高,但迁地保护工作推进缓慢。

二是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生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条款,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缺少一部总领战略生物资源保护的基本法。生物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三是生物资源联动性不强。生物资源库分属科技、教育等部门,存在种类划分不统一、资源信息不准确、数据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数据共享与合作存在困难。执法部门与科研实体未建立资源出入境协作联动机制,科研用途的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入关检验检疫复杂,不利于我国开发利用境外生物种质资源。

四是生物种质资源基础研究和技术支撑不足。生物种质基础研究相对滞后,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当前生物种质领域的人才、资金、项目等创新资源大多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生物种业企业总体呈现“小、散、弱”的状况。我国普遍存在生物种质研究科研院所与各制种基地错位分布现象,如甘肃张掖市是我国最大玉米制种基地,但当地并没有设立玉米制种研究院。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尽快从顶层设计、法治建设、执法监管等多方面完善生物种质资源迁地保护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进行迁地前瞻规划和战略布局。一是优化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布局。重点在胡焕庸线西北部搭建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迁地保护平台。二是搭建各类专类园,强化濒危物种保护。三是扩大野生生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加大资源评价力度,尽快更新资源家底信息,实施抢救性迁地保护。

推进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治建设。一是完善或出台以战略生物资源储备法为总领的法律体系。二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部回应新时代品种权保护需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将品种权保护条例上升为专项法规,加大违法侵权惩戒力度,为育种创新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加快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的正式施行,确保生物遗传资源各权利主体间能够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益。

加强管理执法联动,协调推动资源与信息共享。一是加强管理部门联动。明确农业、林业、海关等部门职责,统一制定实施国家生物种质平台规范和标准。加强部门协同合作,探索生物种质资源平台的共建共享。二是加强种质资源国际执法合作。建立执法部门与科研实体资源出入境协作联动监管机制,推动科研用途种质资源入境,并减免科研用途生物种质资源关税,以便开发利用境外生物种质资源。同时,加强与科研团队的合作,强化对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管,提高对种质资源违法行为的鉴别与预警能力,禁止非法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及其生物资源。三是加快生物种质资源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建设统一的生物种质资源中心,作为全国动植物种质核心资源的国家级备份库,开发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云认证系统,建立全国标准化生物资源指纹图谱数据库。

加强生物种质资源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一是制定面向生物安全目标的种质资源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统筹国家农业生物育种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有效统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二是加快构建企业主体、专业化分工、产学研协同、全国布局的商业化种质创新体系,深入推进科企合作,探索中国式“基础研究、前沿技术、产品创制”上中下游育种科技创新体制。三是搭建多元化育种创新公共科研平台,重点推动育种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域性生物育种中心建设,并鼓励种企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共建育种科技与装备研发共享平台。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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