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4 来源:中国环境APP
近日,第二届中德气候与可持续发展法研讨会在义乌举办。这届研讨会的主题是“气候保护背景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
江虹霖摄
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在哪里?
今年7月27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发布了《全球气候诉讼报告:2023年现状回顾》。自2017年以来,气候变化法庭案件总数增加了一倍多,从2017年的884例增加到2022年的2180例。虽然大多数案件是在美国提起的(1522起案件)。但气候诉讼正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目前约有17%的案件发生在包括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
人类行为引起的气候变化正在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诸多国家借助气候变化诉讼的方式以期解决气候带来的棘手问题。气候诉讼正在成为确保气候行动和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
气候诉讼包括引发与气候变化缓解、适应或气候变化科学有关的重大法律或事实问题的案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曾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一文中写道,迄今为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之诉在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尤其是损害赔偿之诉。气候变化侵权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行为。其面临的重大法律技术障碍之一便是排放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随着‘双碳’战略的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是题中之义,我们今后必然会遇到气候民事诉讼,事实因果关系及其证明是我国气候诉讼的一个主要障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张挺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气候侵权与传统环境污染侵权有很大区别
张挺认为,气候侵权与传统环境污染侵权的区别可能会对因果关系的证明产生影响。
“气候侵权的首要特点是间接性。温室气体本身并不会直接引起人类健康财产的损害,而是要通过全球变暖这种现象产生相应的损害。”张挺说。
第二个特点是范围的不确定性。在气候侵权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规模都非常大,导致因果关系会出现比较疏远的问题。“如何梳理出加害人与受害人,其实是带有价值判断的一个过程。”
第三个特点是间隔性。从排放到损害的出现,这个时间可能是跨时代的,在地理范围上也是有较大的物理间隔。
第四个特点是科学的不确定性。在很多核事故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传统的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案中,往往是由于科学的不确定性而去缓和因果关系的证明。
单独排放行为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争论
“即便是一座很大的发电站,其排放的总量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也不会超过万分之一。那么我们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一定要说存在,我认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张挺提出了争论的焦点。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很多学者提出,可以引入比例因果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不能因为原因者众多而否定因果关系,应当按照比例的责任去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张挺解释了这一观点的依据:既然我们可以计算全世界的排放量,也可以计算某一座发电站的排放量,那么这个比例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可以按照这个比例去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如果以个别排放者占排放总量比例较小为由,排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这在法律上恐怕也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还有学者提出,针对历史排放问题,可以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成立或者《巴黎协定》为界,判断开发者是否存在过失。
“我认为,比例因果关系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可能还有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张挺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全球问题,一国的原告不是受害人的全部,一国的被告也无法承担全球变暖的责任,这是一个需要全球协调的问题,不是一国民事责任法所能解决的。
其次,历史排放值的计算也存在困难。即便在技术上可行,但实际上赔偿额度非常小,那么对于损害的填补来说微乎其微。追究民事责任主要的目的是填补损害,如果填补作用比较小,那么这个制度的意义在哪里?
再次,按照传统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个别排放者对温室气体的增加仍然是微乎其微的。也就是说,全球变暖的结果,即使没有个体排放者的存在,这个结果也会发生。这一点不符合我们规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情况。
“此外,是不是《巴黎协定》就可以“一刀两断”地去界定不同时期的排放者的不同责任?对此,我也表示质疑。”张挺表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简单的绝对的科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需要综合判断的规范的因果关系。虽然科学的认知大多倾向于,单独排放行为与全球气候变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民众是对此是否有共识?如果还未达成共识,法院就需要从规范角度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以《巴黎协定》的认知去替代因果关系的判断。“换句话说,《巴黎协定》以及科学上的知识并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上的常识,仍然需要原告证明排放行为与气候损害的关联性。”张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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