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8 来源:中国环境APP
“砍伐树木需罚款,破坏土壤谁担责?”长期以来,群众对看得见的树木、花草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已深入人心,但对水体受损、土壤污染等隐性环境损害的赔偿却了解不多。江西省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探索开展“异地替代性修复”,切实落实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生态效应。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通过这次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让我对生态受损要担责有了深刻的认识。”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黄显祥说。
污染土地,除了罚款还要赔偿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发现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循环水池水渗漏外溢至旁边土坑,经监测显示坑内废水铊、氟化物含量超过相关排放标准,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随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经过调查、评估、磋商,2023年5月,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由企业投入191.94万元用于土壤污染替代性生态修复。
“替代性修复”路径探索
本案土壤受污染区域为生产厂区内,且该企业目前在生产,不适宜在原受损区域进行土壤修复,那么191.9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该如何使用?谁来修复?怎么修复?
难题摆在执法干部面前,如何找到一种兼顾企业与社会利益的修复方式,既让企业受到法律的惩处,又能满足群众需求,还让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呢?
经过执法干部与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反复考量和多次现场踏勘,最终选择在企业附近的李家坊、老渡头、渥江中学等8个点位,采用植被复绿、修建挡土墙、安装节能路灯等方式实行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
“种植植被能降低土壤空隙的压力,改善土壤结构。修建挡土墙可以防治山体滑坡和水土流失,还能恢复边坡的生态功能。而安装节能路灯既可以实现节能减排又能方便群众。”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张小亮说,这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既兼顾了的社会效益,又履行了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后半篇文章”,既要保障修复项目高品质实施,也要确保群众切身利益。
“修了这些挡土墙,下雨天泥巴终于不会再冲下来了”“有了这些节能路灯,真的是比以前方便太多了”,彬江镇的村民感叹道。
“村民们都是第一次听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等名词,希望通过这次项目实施,让更多企业和群众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追责还要担责。”宜春袁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汤冬根说。
据了解,项目实施以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多次邀请专家到现场为群众解答疑问,并持续关注工程施工进展。村民们对项目实施十分满意,同时还深入了解了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怎么开展等知识。
现在,在袁州区“破坏者修复、损害者赔偿”已经深入人心,对生态环境破坏后难以在原地进行修复的情况,通过创新性地采取异地替代修复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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