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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以信用分级规范监测市场

时间:2023-12-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A、B、C、D四个信用等级,对应优、良、中、差予以区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笔者认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分级和差异化管理,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断增加。全国现有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达3500家左右,从业人员约20万人。但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仍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的机构技术能力不足、操作不够规范;有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更有甚者,违背职业操守,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通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方式,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分级,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将推动规范监测市场,更好地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助力。

有了信用等级评价,就有了明确的选择标准和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都可以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社会监测机构。从需求导向出发,将激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争先创优,以更高质量的监测服务抢占市场机遇。

对信用评价采用年度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设置为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监测机构6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通过明确的规定建立起机制,让“先进”的监测机构时刻保持危机意识,也为暂时表现不佳的机构提供了“升级”的机会,将促进监测市场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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