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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时间:2023-12-31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12月12日至15日对你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3年12月12日至15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三)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四)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五)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3年12月12日至15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福建漳州核电厂3号机组工程整体进展、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核岛FCD前准备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3号机组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经验反馈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3号机组核岛筏基、原材料存储场地、混凝土实验室、混凝土搅拌站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受检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批准发布了3、4号机组核岛及其配套土建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等文件,现场人员及组织机构配置满足3号机组核岛FCD需要,3号机组核岛FCD施工计划已编制。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组织发布了3号机组核岛筏基施工方案,制定了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3号机组核岛FCD需要。

  (三)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已组织完成3号机组核岛厂房筏基钢筋绑扎、预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原材料等正在按计划准备。

  (四)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针对3、4号机组工程项目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相关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接口关系清晰。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防造假体系。

  (五)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营运单位已完成3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核安全监督检查提出的五项管理要求的整改落实。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营运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均已建立经验反馈体系并正常运转。

  五、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五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部分混凝土温度传感器测温误差不符合要求、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全面排查温度传感器的校准和成品保护情况,确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针对核岛筏基施工方案中裂缝控制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梳理类似问题,确保施工方案满足规范要求。

  (三)针对施工单位培训计划不完善、考核评判不严谨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单位培训、考核及授权的管理和监督。

  (四)针对部分技术文件存在描述错误、前后文不一致、关联文件不自洽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文件控制,确保文件质量。

  (五)针对监理单位的职责定位,营运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监督的有效性,发挥监理单位独立监督作用。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在3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整改,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

  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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