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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从三个方面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时间:2024-03-03    来源:光明网   

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我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当下,应当从明确法律地位、强化制度衔接和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三个方面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设。

明确法律地位。现有的构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的法律文件大多为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一般仅对其作原则性规定,强制力较低。因此,应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应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致全面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在各部门法内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法律地位。在地方立法层面,应积极推动全国各地的地方立法吸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在立法文本中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违法情形、执法程序和处罚方式,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法律硬约束力。

强化制度衔接。应将各项制度顺畅衔接,建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在微观层面“管行为”,侧重保护;国土空间规划重在宏观层面“定格局”,侧重发展。二者的衔接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通过出台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形式进一步优化细化衔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源头预防功能的延伸,应当将二者相符性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重点项目建设、空间规划、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辅助决策作用,严格把好环境准入门槛。

实现差异化精准管控。首先,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基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产出成果,建立问题导向下“源头防范问题—及时发现问题—精准识别问题—周全制定策略—高效解决问题”的工作流程,预防发生生态环境问题,快速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其次,针对区域性、流域性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相关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制定管控策略,做到环境管控单元级别划定统一、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统一,在明确各自管辖范围和主体责任的同时,制定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再次,各地应当结合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的调整,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区域划定进行动态更新。最后,让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成果服务于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实施,找准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对各类符合要求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加以科学指导,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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