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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还敢环评造假?小心坐牢!

时间:2024-03-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两高”报告中有关环评造假的内容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两高”报告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环评报告贩子”定罪判刑、终身禁止环评执业的有关表述,瞄准要害,切中时弊,铿锵有力,体现了法治的力量,彰显了鲜明的国家立场,让群众有法治获得感。

项目环评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环评造假是生态环境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症,多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行了整治,但仍难以杜绝。究其原因,环评造假可以给造假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通报、罚款对环评造假者来说不痛不痒。因此,必须依法惩处环评造假行为,让造假者不敢造假、不想造假、不能造假。

例如,2023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被告人林某鑫等四人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此案是环评造假入刑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表明了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对环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过去,人们惯性地认为建设项目单位的环评质量不高,结论有误甚至出现造假行为,主要是环评单位的责任,其实这种理解不够全面。出现环评造假行为,建设项目单位、环评单位、评估单位和专家以及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等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为防止环评造假行为,首先要明确和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在环评管理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问题的,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要加强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地方,建议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部门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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