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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流失境外,将对我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时间:2024-04-16    来源:中国环境APP   

“艾某某采集昆虫的地域,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地理位置独特,生态功能特殊,所承载的生物物种资源,在物种、遗传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战略价值。”4月15日,国家安全部发布“十大公民举报案例”,相关专家在评价杨某举报外籍人员深入某自然保护区盗采动物样本案例中表示,“一旦流失境外,将对我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据悉,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国家安全部推出“十大反间谍案例”和“十大公民举报案例”。其中,杨某举报外籍人员深入某自然保护区盗采动物样本案例,为“十大公民举报案例”的案例六“丛林‘偷盗者’”。

国家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得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生态安全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与组成部分。

外籍人员非法盗采我国动植物资源成为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方式

丛林“偷盗者”案例中,杨某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一名外籍游客形迹可疑,并在我自然保护区内大量盗采昆虫样本。后经国家安全机关查明,多年来艾某某以旅游为名,多次深入我某自然保护区,大量盗采昆虫样本,并将采集的样本带出境。

就在今年2月17日,国家安全部也曾公布,群众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外籍人员在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非法挖掘采集我国重点保护物种相关案例。案件中,外籍人员受境外机构指使,非法挖掘采集上千种野生植物物种标本和种子样本,以非法渠道运往境外近两千次。

“艾某某私自在我国境内采集昆虫,并将昆虫活体带出境,违反了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该专家表示。而相关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流失,如被别有用心之人研究和利用,又会给我国生态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属于间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此次公布的举报案例中,国家安全机关联合公安、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收缴艾某某盗采的昆虫样本,对其作出具结悔过、限期离境的处理。杨某也因举报有功,得到了国家安全机关的奖励。

个别国内机构和人员沦为境外反华势力帮凶也在威胁国家生态安全

“为赢得境外反华势力的‘青睐’,获取他们提供的‘蝇头小利’,个别境内机构和人员甘心成为被裹挟利用对象,罔顾国家安全和利益,配合境外发动‘环保’攻势。”今年年初,国家安全部评价境内人员李某在相关机构协助下捏造我水产行业存在环保问题的“证明材料”等违法犯罪活动时表示。

据介绍,李某在外留学期间,深受境外极端“环保主义”理念影响,后被境外反华势力拉拢发展。学成回国后,李某受境外指挥成立商业咨询公司。在境外反华势力的幕后支持和资源投送下,该公司短时间内跻身行业“头部”,并以提供项目资助、出境深造名额为诱饵,同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获取了大量涉我产业政策、数据信息,并提供境外。特别是在明知危害后果的前提下,李某多次接受境外指挥,捏造我水产行业存在环保问题的“证明材料”,为境外反华势力鼓动相关国家出台贸易限制法案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国安部还曾于2023年公布境内“帮凶”带领境外人员在我国海域非法安装监测设备,观测范围涉及我国空中军事行动区域,对我国非开放海域潮汐、海流等重要海洋环境敏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严重威胁我国海洋权益及军事安全等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相关案例。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及相关可疑情况,应当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或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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