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来源:生态环境部
根据我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23日我部对2个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及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3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5646188、65646800(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5646186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 编:100006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环审〔2024〕38号 | 2024-3-29 | |
2 | 环审〔2024〕40号 | 2024-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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