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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整改通知书促企自我纠错

时间:2024-05-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开的三宗不予行政处罚案例中,企业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并未“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开出了3份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虽不是最终罚单,但带来的约束感同样起到“以罚促改”的效果。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基本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方式,其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依法行政乃至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专门就“罚款”进行规范,对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三宗案例中,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并未一罚了之,而是首先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待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后,再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整改态度,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首先,此举为企业提供了充分的容错纠错的空间和期限,避免因轻微违法而带来不必要损失,而且有助于激发企业自觉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推动企业绿色守法经营。在当前形势下,这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心将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此举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大过重罚、小过轻罚、轻微免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能免则免”。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与企业方面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再次,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而非单纯处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罚教结合原则,并未一罚了之、以罚代改,而是将执法的重点放在督促整改、纠正违法行为上,从而引导企业绿色守法经营。这种将责令整改前置、而非直接开具罚单的做法,深受企业和群众一致好评,值得点赞。


责任编辑:姜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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