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来源:中国环境APP
安徽滁河水污染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所谓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这一事件也是一面镜子,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综合分析此次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不禁要问:环境应急,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但是,至今我们还不清楚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吗?开展应急演练了吗?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于这些,企业按要求做了吗?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笔者要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了吗?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了吗?答案也是否定的。面对媒体,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口口声声说没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
笔者认为,应该认真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事故发生地要按照环境应急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制订科学方案,抓紧妥善处置涉事企业厂区内受污染土壤、附近沟渠底泥以及下游池塘内暂存污水,确保在主汛期来临前处理完毕。在涉事企业下游沟渠及有关河道内构筑拦截坝,坚决防止河水冲刷河道内残存污染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推动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对环境应急管理应知应会,提升各有关方面的应急预案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
开展应急预案制的查遗补漏和修订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单位等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彻查事件全过程,理清属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责任,绝不掩盖真相、绝不推卸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失职渎职干部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整改。现在已进入夏季,处于高温季节,各地要对化学品特别是危化品等进行持续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有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应急管理开展评估和指导,推动提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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