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首页 要闻 理论 法治 党建 视频 直播 图片 访谈 案例库 智库团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生态建设 环保公益 精彩时评 环保人物 品牌推荐 无废城市 地方环保 循环经济园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精彩时评

如何避免政府被“绑架”现象出现?

时间:2020-12-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据媒体报道,日前,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合肥市开展专项督察发现,合肥国新天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损坏停运,部分废水直排;协议排放标准异常宽松,但仍屡次超标排放;污泥末端违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称其“屡查屡犯,问题突出,性质恶劣”。

  这家企业“承担着合肥市一半以上的污泥处置”。按理说,经济效益应当很有保障了,而且其本身就是环保科技类企业,严格自律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岂不两全其美?然而,企业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环保规定和标准,本应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持者和参与者,而今却走向了对立面,着实令人遗憾。

  企业之所以敢于屡查屡犯,其实说到底还是企业在污泥处置能力上“绑架”了属地政府,“其他处置途径受市场等因素影响不稳定”,导致污泥处置受制于这家企业。企业“绑架”政府现象,并非个例。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时,督察组就曾发现,在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一些大型企业投标抢标积极,但中标后项目推进不力,甚至“绑架”政府,导致工作被动。

  这种“绑架”,其实源于一些地方政府规划和建设思路上的偏差。众所周知,个人理财时要分散投资,“鸡蛋不要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同理,无论是污泥消纳还是危险废物处置等,一旦独家经营或者垄断经营,在没有其他选择和出路时,政府往往会被套牢,不得不对这类企业某些弊病隐忍不发,甚至企业发生污染问题时,政府只能以“讲大局”等理由,为企业打掩护。这难免会让相关企业自以为是的劣性膨胀,造成养痈遗患的恶性循环。

  同时也应看到,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处理渠道单一,这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隐患。假如相关企业自身发生突发性事故,某一时段,收纳和消化能力丧失,那么大量废弃物得不到规范化贮存和处置,就会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陷入被动,也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破解企业“绑架”地方政府问题,其实并不难,治本之策就是科学统筹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坚持系统性和超前性,应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因此,规划不能只顾当前,还应长远打算;不能厚此薄彼,务必统筹兼顾。毕竟规划失误将是最大的浪费,也会为城市畸形发展埋下祸根。比如,城市规模快速扩张,不能仅考虑到住宅区、农贸市场的建设,还要同步思考生活垃圾、污水的增量问题,提前做好垃圾处置和废水处理能力扩容。否则,生活污染物处置系统一旦超负荷运行,甚至无法消化时,将直接威胁城市生态环境安全。

  当前,推动政府对相关企业的依赖逐步松绑、解绑,亟待加快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尽早建成多渠道、多元化的废弃物处理体系,而且让彼此之间形成竞争和制约关系。任何一家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不到稳定规范运行时,就可以将废弃物转移到其他渠道妥善处置。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借力市场供需干预,有效防范价格垄断等不良现象,维护市场公平。

  当然,对于已被某些企业“绑架”的地方政府,短期内彻底解绑并非易事。在逐步松绑过程中,政府要保持清醒认识,对企业的环境问题不能忍着瞒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否则就是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纵容,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自然会随之衰减。政府对这类企业要坚持严监管与强服务相结合。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不留情、不手软,坚决从严惩处,促其自警自律,防微杜渐,规范经营。同时,企业遇到治污难题时,政府也要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企业攻克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难题,保障企业治污措施更健全,治理设施运行更稳定,落实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制环保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站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 人民搜索 | 盘古搜索

京ICP证备09067876号-3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213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京)字第20475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211191

版权所有:中国法制环保网 | 电子邮件: zgfzhb2020@163.com | 热线电话:010-572807608 | 手机:18611130818 | 监督电话:010-57128662 | 法律顾问:振豫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制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