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首页 要闻 理论 法治 党建 视频 直播 图片 访谈 案例库 智库团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生态建设 环保公益 精彩时评 环保人物 品牌推荐 无废城市 地方环保 循环经济园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

不得强制农民集中上楼

时间:2022-02-24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银川2月23日电  (记者刘峰)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各类搬迁撤并类村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实化。

  《标准》将搬迁撤并类村庄严格控制在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同时,《标准》提出6种可认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类型。一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村庄;二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三是地质灾害影响或自然灾害频发,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村庄;四是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且与地震断裂带最近距离小于100米的村庄;五是已纳入各级政府搬迁撤并计划或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六是空心化率大于40%、常住户数小于20户且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

  《标准》强调,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


  《 人民日报 》( 2022年02月24日 10 版)


责任编辑:韩柒玥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制环保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站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 人民搜索 | 盘古搜索

京ICP证备09067876号-3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213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京)字第20475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211191

版权所有:中国法制环保网 | 电子邮件: zgfzhb2020@163.com | 热线电话:010-53682853 | 手机:183 1032 3459(王老师) | 监督电话:010-53682853 | 法律顾问:振豫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制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