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首页 要闻 理论 法治 党建 视频 直播 图片 访谈 案例库 智库团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生态建设 环保公益 精彩时评 环保人物 品牌推荐 无废城市 地方环保 循环经济园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四名无业人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时间:2022-04-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4名无业人员明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在网上销售,短短一年时间内,销售金额达80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产品,后通过网络等途径得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从被告人任某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对外出售。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销售金额共计3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伟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被告人任某子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据了解,该减肥产品具有加速心跳、导致口渴等副作用,孕妇、老人、心脏病人均不能服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任某子、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韩某、王某伟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韩某、王某伟、任某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王某伟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任某子销售金额10万余元,均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供述减肥产品来源的行为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韩某等4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80万余元。本案判决已生效。(刘俊杰 王继学)


责任编辑:韩柒玥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制环保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站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 人民搜索 | 盘古搜索

京ICP证备09067876号-3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213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京)字第20475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211191

版权所有:中国法制环保网 | 电子邮件: zgfzhb2020@163.com | 热线电话:010-53682853 | 手机:183 1032 3459(王老师) | 监督电话:010-53682853 | 法律顾问:振豫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制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