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首页 要闻 理论 法治 党建 视频 直播 图片 访谈 案例库 智库团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生态建设 环保公益 精彩时评 环保人物 品牌推荐 无废城市 地方环保 循环经济园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非法收购25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

时间:2022-06-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喻志强 张雅涛)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收缴生态修复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先后在长沙、武汉、沈阳、北京等地以及广州华林珠宝市场通过网络购买象牙等25件野生动物制品,其中一块貔貅胸牌送给其弟弟段某,其余24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分别存放在中南艺术品市场某文玩店内和株洲市天元区某会馆商品展示柜中待售。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4件疑似象牙制品中,其中15件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列入《CITTES公约》附录I物种),重量约242.30克,价值为10096元,其余9件无法确定其种属。

  另查明,2021年11月3日,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要求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其内载明:鉴于大象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作用、整体价值、科研价值、社会价值和国际影响等因素,建议以涉案象牙制品价值10096元的八倍即80768元作为生态修复费用,用于保护野生大象的公益宣传和公众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柒玥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制环保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站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 人民搜索 | 盘古搜索

京ICP证备09067876号-3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213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京)字第20475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211191

版权所有:中国法制环保网 | 电子邮件: zgfzhb2020@163.com | 热线电话:010-53682853 | 手机:183 1032 3459(王老师) | 监督电话:010-53682853 | 法律顾问:振豫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制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