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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开成绩、手机禁入课堂、严禁教职工与学生恋爱……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拟这样做

时间:2021-04-07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4月7日讯(记者 赵晓雯)4月6日,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为防治性侵,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意见稿还明确,学校应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为学生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

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等。

为防治性侵,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并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意见稿明确,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如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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