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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辉被实名举报是怎么回事?女总裁举报官员索贿500万官方核查最新消息

时间:2021-04-09    来源:中国小康网   

女总裁举报官员索贿500万

4月7日凌晨,微博名“河南隆庆祥服饰”发布该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在任郑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向隆庆祥公司索贿数千万,实收近500万,引发舆论关注。

目前,河南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正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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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视频截图

据姜书敏称,事情走到最终索贿、行贿的地步,源于此前的一次贷款行为。

姜书敏表示,这起案件可梳理为三个部分:姜书敏公司起初“误借”高利贷,因未能及时还款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只能卖一部分地凑钱;后向法院缴纳执行款2亿元(还债),法院却将这笔钱退到他人账户,并继续拍卖姜书敏公司的土地;无奈请郑州中院时任院长“主持公道”,反被索取巨额贿赂。

被一笔贷款“拖下水”

几年前,姜书敏公司“因土地开发、项目融资需要”,向从事借贷行业的窦姓夫妇借了一笔款。2017年,公司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被郑州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姜书敏的说法,这笔欠款未及时还上,其实与窦姓夫妇是“有组织的职业放贷人”有关。“(窦姓夫妇)不但通过套路贷等方式收取高利息,并强收我方‘合同外利息’700多万元,甚至还强收‘判决外利息’。”

姜书敏解释,所谓的“合同外利息”和“判决外利息”,前者指在合同内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实际在合同外给放贷人再支付部分利息;后者是判决履行利息之外,债权人要求将已还债务一并核算利息,然后按利滚利的方式再核算利息。“我们认为这些利息均属非法获利。借款前并不知晓他们是有组织的职业放贷人,如果知道我们也不会借。”

最终,姜书敏公司的某土地项目被以209882635.32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名叫福晟的公司。“根据我公司与福晟公司达成的协议,我公司书面委托福晟公司,将本来应该付给我公司的2亿多元,支付到法院账户,付清了法院执行款。”

但是,账款结清3个月后,姜书敏突然发现,法院将到账的2亿元执行款违法退给了福晟公司,重新执行拍卖她们公司的土地。

疑似送虫草录音曝光

“为了借执行程序低价拍卖我方的土地,郑州中院刘姓、马姓执行人员与福晟公司串通,捏造了一个日期倒签的《付款说明函》,然后以此为据,将我方的执行款退给了福晟公司,并欲将我方土地项目以超低价进行拍卖。”姜书敏激动地说道:“这样的事情在全国范围内都找不到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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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书敏提供的《付款说明函》。

彼时,姜书敏感觉到“背后肯定有非常强大的势力在违法操作”。不得已,她找到了时任郑州中院院长,希望他能够主持公道,“纠正这个严重的违法行为”。

姜书敏表示,对方直接向她们公司提出了“损失六七千万的三分之一”的索贿要求。姜书敏说:“我们当时除了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没有其他的办法。只好被迫筹集资金满足他的要求。”

在举报视频当中,姜书敏公布了相关索贿录音。录音当中,一个被标记为“于”的男子通过司机,收受了价值“三十五六万一斤”的冬虫夏草,数量大约5斤。

姜书敏告诉记者,郑州中院时任院长先后共收受了约500万元的贿赂,其中包括现金200万元、100克的金条20根、虫草9斤近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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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书敏的举报材料

真金白银撒出去后,地虽然没有收回,但她从对方那确认到一条惊人信息,即“某执行法官为侵占财产,私下修改了省法院的相关决定”。

采访中,姜书敏还指出另一个关键信息:“郑州中院的执行人员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有人为其撑腰。”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姜书敏表示,法院如果成功低价拍卖了公司土地,公司将损失数亿元,“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才被迫出此下策(实名举报),拼死一搏!”

最新消息

女总裁举报官员索贿500万 官方核查

于东辉被实名举报是怎么回事?女总裁举报官员索贿500万官方核查最新消息

近日,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反映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存在问题,引发网民关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有关审判和执行情况公布如下:

从2012年开始,隆庆祥公司及其股东袁小杰、王艳艳先后向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和窦某某等借款,与福晟公司签订代为偿债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后,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生效判决确定隆庆祥公司累计欠款总标的额近13亿元。对上述生效判决隆庆祥公司未提出异议。目前,隆庆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

一、关于福晟公司为隆庆祥公司代偿债务的209882635.32元款项退还情况

2017年1月20日,袁小杰、王艳艳、隆庆祥公司与福晟公司签订“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隆庆祥公司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福晟公司,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偿还89009万元债务,分时段支付隆庆祥公司16740万元现金,向袁小杰、王艳艳交付18000平米公寓。隆庆祥公司股东袁小杰、王艳艳负责办理隆庆祥公司全部股权解押和土地解封。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向郑州中院执行账户汇入209882635.32元,用于偿还窦某某的债务;福晟公司向法院提交《付款说明函》,明确付款前提条件是,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公司的股权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但窦某某坚决要求先付款,隆庆祥公司和窦某某不能达成提前解除股权质权的和解协议。福晟公司在2017年5月8日、11日,书面要求法院将款项退还。郑州中院经研究认为,福晟公司要求退款符合其与隆庆祥公司约定的条件,遂于6月7日将该款退还。隆庆祥公司对退款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省法院经研究认为,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偿还窦某某借款的前提是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所有查封,但因隆庆祥公司、袁小杰与窦某某达不成提前解除质押的和解协议,导致福晟公司要求将款退回,该要求符合协议约定,遂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异议。隆庆祥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中第三人自愿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但应以第三人承诺的范围为限。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还款,需以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所有查封为前提。据此,认定福晟公司代替隆庆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是附条件的履行。郑州中院在支付条件未成就,各方对代付执行款及解除质押的重大问题上分歧较大,福晟公司又提出退款请求的情况下,将福晟公司汇入该院的款项退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复议申请(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

二、关于法院是否低价拍卖隆庆祥公司土地情况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4日,隆庆祥公司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主动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公司名下的牟国用(2013)089号和090号两宗土地使用权。7月10日,郑州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72860万元。2018年9月18日,该两宗土地以75160万元网上拍卖成交,但隆庆祥公司以福晟公司干扰竞拍为由提出异议。2019年4月18日,郑州中院认定隆庆祥公司上述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该次拍卖。

因该土地评估、拍卖涉及多起案件,隆庆祥公司反复多次投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省法院根据隆庆祥公司的请求,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104173.88万元。隆庆祥公司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服,提出异议和复议,先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4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隆庆祥公司复议申请的裁定后,隆庆祥公司多次要求延期拍卖,给其提供融资还债的时间,法院同意并给其提供了适当的融资期限。但从提级执行至今一年多时间,隆庆祥公司既未能履行法定义务,也未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隆庆祥公司的两宗土地,在淘宝网挂网拍卖。2021年3月15日10点至3月16日10点,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104173.88万元起拍,但流拍;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第二次拍卖降价20%,以83339万元起拍,再次流拍。

上述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配合省有关部门核查。

下一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及时公布执行过程,诚恳接受当事人和广大网民的监督。(综合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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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紫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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