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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遇到一次官司恶心一辈子

时间:2021-04-15    来源:法治与社会杂志社   

因借贷纠纷经过多年的奔波,借贷人的一处房产被查封后拍卖成交,拍卖款也进入了河南省鲁山县法院的账户,债权人以为很快就会拿到执行款,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此时,出现了另案债权人也要对该款项参与分配。

那么,这个“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是否有权参与分配该款项?

鲁山县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

鲁山县法院依据(2016)豫0423民初491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豫0423民初38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董海莲与张建民民间借贷、岳留占与张建民民间借贷两案中,在2020年5月将张建民的一处不动产以400万元拍卖并成交,此时,另案执行债权人陈春旺等人要求参与分配拍得的400万元。

多个债权人请求对同一财产进行分配,在经济纠纷诉讼终结进入执行阶段时是常出现的问题。对此,鲁山县法院查明,张建民、武二涛、鲁山县绿城实业公司等在陈春旺对鲁山县虹美贸易广场因借款200万提供担保被诉,陈春旺要求参与分配经鲁山县人民法院拍卖张建民名下房产拍得的400万元,鲁山县法院执行局经过审查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豫0423执恢749一2号通知,查明陈春旺对涉案不动产不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其执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并且,在陈春旺申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除自然人张建民、武二涛外,另有鲁山县虹美贸易广场和鲁山县绿城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虹美贸易广场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鲁山县绿城实业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因此鲁山县法院院认为:现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必须同时满足条件为: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2、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3、已经取得执行依据;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而陈春旺执行依据中,被执行人不仅有自然人张建民、武二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鲁山县虹美贸易广场,还有具备法人资格与破产资格的鲁山县绿城实业有限公司。这是陈春旺参与分配申请不能满足的条件。

陈春旺参与分配申请不能满足的条件,还有第4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因这两个条件不具备,鲁山县法院确认对该案涉不动产的拍卖价款参与分配的资格。

平顶山中院裁判稀里糊涂

陈春旺接到通知后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1月2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陈春旺的异议请求。陈春旺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复核。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撤销了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执恢749—2号通知书和(2021)豫0423执异02号异议裁定,准许陈春旺参与拍卖款的分配,并注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岳留占认为,这份终审裁定,没有给他们指出任何救济的途径,并且,这份终审裁定忽视了法律关于符合四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的规定。法律文书中的认定事实更是说法不一前后矛盾。如:(第3页倒数第三行)“(2020)豫0423执恢749—2通知,确认陈春旺对涉案不动产的拍卖价款参与分配的资格”,而在本院认为部分称(第5页倒数第5行)“(2020)豫0423执恢749—2号通知,确认陈春旺不具备参与分配资格,属适用法律错误”。

岳留占没有见到过这份通知,到底鲁山县人民法院的749—2号通知是确认了陈春旺的分配权还是不具备了参与分配资格?平顶山中院的办案人员也说不清楚。

另外,陈春旺的执行案件除执行张建民外,还具有法人资格的“绿城实业有限公司”,陈春旺可依法推动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实现债权,但该裁定全然不顾这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平顶山法院打官司遇到一次恶心一辈子

打了5年官司,耗费了精力影响了收入,终于等来了最终执行,但是,在最终执行环接,平顶山中院的法院又罔顾事实,裁判文书上连法律依据也不需要,裁判前段照抄鲁山县法院的法律文书,后边认定事实时只用只用玩弄文字游戏,然后就直接“终审裁定”,让马上执行完结的案件前功尽弃,执行不能。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一审法院引用法律条文清晰,审查事实清楚,然而到了二审,法官运用模糊概念,连引用法律条文都懒得引用的背后,是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但仍然敢直接改判,让马上执行完结的案件,重新进入无限期的循环中。

一件并不复杂的执行案件,在平顶山中院一些法官的手里人为变得复杂起来,不但严重影响了独立审判的原则,而且将老百姓带到一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误区。因此,没有关系也没有钱的当事人,过了诉讼关,还有执行关,尽管有理、有据,也很难能“战斗”到底。

原本以为通过公平裁决,很快就会拿回借款,想不到在平顶山法院,执行款进了法院的账户,过了一年仍然要不回来,不但遭遇了遇人不淑的法官风险,并且,劳民伤财又伤感情,让神圣的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失去其应有的威严。对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岳留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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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紫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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