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首页 要闻 理论 法治 党建 视频 直播 图片 访谈 案例库 智库团 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生态建设 环保公益 精彩时评 环保人物 品牌推荐 无废城市 地方环保 循环经济园 协查通报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邮寄限量、征收消费税,电子烟监管加剧?

时间:2022-11-02    来源:中国环境APP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从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电子烟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而在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正式实施,水果味电子烟全面下架。与此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在9月30日还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电子烟监管频频出台政策,将带来何种影响?

电子烟市场扩张迅速,行业相关标准缺乏

电子烟与传统香烟相比因外观更时尚、口味更丰富多样,甚至打出“电子烟有助于戒烟”“对身体损害小”等宣传,加上随处可见的专柜店,购买难度较低等原因,近年来大肆流行于“烟民”群体,甚至吸引了部分不抽烟的人群及未成年人。

中国疾控中心2019年曾做过一份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我国15岁及以上人群使用电子烟的人数大约在1035万,使用人群以15至24岁的年轻人为主,并呈逐年增长态势。

电子烟行业近年来规模迅速扩张,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市场乱象的丛生。比如缺乏监管及相关行业标准;部分电子烟存在质量隐患和一定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如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部分品牌还通过互联网营销,标榜电子烟是“时尚”“潮流”的代名词,并用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形成了较强的吸引力。同时,很多人因电子烟不含焦油而将其当作协助戒烟的工具。

发布国标、征收税费,行业监管不断加强

据了解,在世卫组织全球192个成员国中,有32个国家禁止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在尚未禁止的其余成员国中,有69个国家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作为烟草制品、消费品或治疗产品进行监管。而我国近年来对电子烟行业的市场监管也在陆续加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2019年先后联合发布相关通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发布电子烟广告。

2021年11月,国家将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监管体系,发布了新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专门为电子烟增设相应条款。2022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5月1日开始施行,要求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为给电子烟监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还发布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于2022年10月1日起也开始实施。《国标》对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和总量还有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并要求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均要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国标》落地二十余天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在9月底还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行业发展引导健康消费,还需作出更大努力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电子烟生产的盲目扩张,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购买,有助于引导公民合理消费、健康消费。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与经济政策合作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郑榕表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决定中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定性为新型烟草之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预期一直存在。《公告》的出台可以说是顺理成章、意料之中。

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电子烟企业是否会因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而调整销售价格有待市场进一步验证,而且,要想通过征税抑制电子烟消费,还需要作出更大努力。

因为当前电子烟的品种极为丰富,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等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很大。在追新求异的消费心理驱使下,一些人或许会不顾价格因素的影响,依旧积极购买电子烟。

而对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等相关规定,专家表示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出于安全考虑,因为电子烟在寄递过程中有爆炸引起火灾的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电子烟行业网络销售监管,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针对目前电子烟的携带和寄递限量,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规则制定越细致越好,对电子烟销售、寄递的监管,对主体责任方以及处罚的规定都应有更具体的细则。


责任编辑:姜道品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制环保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站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 人民搜索 | 盘古搜索

京ICP证备09067876号-3 |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60213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京)字第20475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211191

版权所有:中国法制环保网 | 电子邮件: zgfzhb2020@163.com | 热线电话:010-53682853 | 手机:183 1032 3459(王老师) | 监督电话:010-53682853 | 法律顾问:振豫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制环保网